??????????????????????????????????????????????????????????????????????? ???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8-02-05 17: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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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这是党的十九大后第一个节点,也是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出台《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后的第一个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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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坚决遏制节日“四风”反弹,确保风清气正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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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春节期间党员干部需要注意的40条红线分三期加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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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请看第一期:
礼节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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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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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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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管理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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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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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
吃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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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互相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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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私人聚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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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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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豪华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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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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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加其他私人聚会和自费餐叙也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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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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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禁以“加班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名义变相滥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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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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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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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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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